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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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对本院(2019)鲁06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三判项确定的山东华安重工有限公司对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的付款义务,在最高本金限额45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合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537.2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