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0-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许昌恒佳发制品有限公司
河南瑞雅发饰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003民初2776号

原告:河南瑞雅发饰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袁常伟,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第三人:许昌恒佳发制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沙沙,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南瑞雅发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许昌恒佳发制品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河南瑞雅发饰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河南瑞雅发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史丰英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付培辛

裁判日期 2020-08-11
发布日期 20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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