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沈阳汕雨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汕雨物流有限公司车辆财产损失135659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汕雨物流有限公司鉴定费5570元和拖车费4905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60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0-29
发布日期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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