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重庆和平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孺子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17280元、交通费800元、残疾赔偿金829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共计120000元,扣除被告保险公司已支付的89999元、被告***代为支付的护理费10800元,尚应支付19201元,此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付清。 二、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119179.34元(148974.17元×80%)、后续医疗费18000元、残疾赔偿金47784.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60元、营养费1000元,共计189924.18元,扣除被告***代为支付的医疗费38527.77元,尚应支付151396.41元,此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付清。 三、由被告***赔偿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29794.83元(148974.17元×20%)、鉴定费1500元、鉴定检查费946.18元,共计32241.01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现金14800元,尚应支付17441.01元,此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2.62元,减半收取计846.3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此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30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