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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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人民医院 浙江兴土桥梁临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万盛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王春东因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医疗费10188.65元、死亡赔偿金884973.50元、丧葬费32820元、办理丧葬支出的交通费3000元、办理丧葬支出的住宿费1800元、办理丧葬支出的误工费900元、办理丧葬支出的伙食费4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共计964157.15元。该款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万盛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2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548702.15元,共计668702.15元;由***、***、***、***、***自行承担295455元。扣除***已垫付医疗费10188.65元、丧葬费6398元及给付***的45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万盛支公司还应赔偿***、***、***、***、***607115.50元,并给付***垫付款61586.65元,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319元,由***、***、***、***、***负担12446元,由重庆市万盛区佳谷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873元(此款***、***、***、***、***已预交,限重庆市万盛区佳谷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7873元直接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