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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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浙建机械贸易有限公司 连云港赣榆远拓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宁波浙建机械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云港赣榆远拓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支付租赁费35700元及利息(利息以357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3元,减半收取347元,由被告宁波浙建机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93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1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