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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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万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十堰万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十堰万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十堰万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支付拖欠原告湖北开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电梯采购、安装款792820元,并自2017年9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欠款实际偿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北开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38元,减半收取5869元,由被告十堰万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十堰万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湖北开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已经预交,故由被告十堰万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十堰万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在执行时一并给付原告湖北开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