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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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宁夏利鑫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工程款477613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支付***自2019年9月23日至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的利息; 二、***、宁夏利鑫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共同赔偿***损失10万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赔偿***损失18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68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4168元,***负担17360元,宁夏利鑫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340元;鉴定费7万元,由***负担55833元,宁夏利鑫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41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1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