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漯河市顺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长征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7287.32元(汇款户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账号:41×××01,开户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长征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被告漯河市顺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23元,原告***、***负担1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2
发布日期 20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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