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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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密市第二人民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金限额内赔偿原告牟群94909.3元; 二、原告牟群返还被告***的垫付款12000元; 三、驳回原告牟群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至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由被告保险公司从赔偿款94909.3元中,将82909.3元汇至原告牟群在山东农村商业银行高密支行开户的62×××81账号内,将12000元汇至***在中国银行诸城支行开户的62×××76账号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5元,减半收取1303元,由原告承担23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1073元,(因原告牟群已垫付,被告保险公司将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银行汇至牟群在山东农村商业银行高密支行开户的62×××81账号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8 |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