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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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百万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正融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快洁筷好味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金百万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超然自得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晟瑞宏大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金百万餐饮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北京金正融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利息和罚息(其中,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9月22日至2019年3月15日期间的利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5%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3月1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原告北京金正融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持有的北京超然自得投资有限公司7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700万元)、北京晟瑞宏大投资有限公司7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700万元)、北京快洁筷好味科技有限公司44.1%的股权(对应出资额700万元)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北京金正融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持有的北京超然自得投资有限公司3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300万元)、北京晟瑞宏大投资有限公司3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300万元)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北京金正融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号院X号楼X层X单元X房屋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北京金百万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依照本判决对被告北京金百万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承担相应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金百万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800元、保全费5000元和公告费560元,均由四被告北京金百万餐饮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