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登士柏西诺德牙科产品(上海)有限公司 北京安泰生物医用材料有限公司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通银莱(北京)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京华新产品开发实业有限公司 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兴中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中通银莱(北京)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6日签订《北京安泰生物医用材料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合同》; 二、北京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通银莱(北京)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85530220元; 三、北京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通银莱(北京)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利息损失,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以947406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6月19日起计算至返还股权转让款之日为止;第二部分以7605615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7月13号起算计算至返还股权转让款之日为止; 四、驳回中通银莱(北京)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北京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5571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60714元[中通银莱(北京)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中通银莱(北京)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335元(已交纳),由北京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4637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