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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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合厚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青岛宝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天合文化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合厚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在其经营场所内立即停止使用并删除《中国好歌曲》第二季第一期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唱我的歌》、《送春》、《我的番茄是干净的》、《最遥远的那颗星》、《野子》、《没有你》); 二、被告北京合厚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400元、诉讼合理支出费用4909元,以上共计7309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元,由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6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合厚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