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泰源瑞达贸易有限公司
福州磊鑫鑫实业有限公司
郑州晟之杰贸易有限公司
杭州仙佑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华尔远航国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杭州仙佑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华尔远航国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票面金额500000元及以未支付金额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福州磊鑫鑫实业有限公司、郑州晟之杰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合计11829元,由被告杭州仙佑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福州磊鑫鑫实业有限公司、郑州晟之杰贸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31
发布日期 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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