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双羽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青岛飞运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高密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赔偿原告于桂花110120.06元(将94065.7元汇入于桂花在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联合社开户的6223XXX984账号中,将16054.36元汇至高军在中国农业银行开户的62×××70账号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于桂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6元,减半收取1428元,由原告于桂花负担198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负担1230元,(因原告于桂花已垫付,被告将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汇入于桂花在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联合社开户的622XXXX7984账号中)。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6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