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陈家湾煤矿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陈家湾煤矿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金沙林东医院为其医治职工郑付景的医疗费24,918.70元。 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0元,减半收取计215.00元,由被告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陈家湾煤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算。 |
| 裁判日期 | 2020-09-11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