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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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恒瑞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南江恒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巴中市长林瑞投资有限公司 重庆市合川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9)川1902民初574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250764元及资金利息(资金利息计算方式:以250764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撤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9)川1902民初5743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二、巴中恒瑞公司对上述工程款及资金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负担1866元,***负担223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34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28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