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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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重庆绅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兴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损失委托工程造价协议50000元、招标代理费15000元、工人工资损失50000元、预拌砼供应、顶管购销、机械设备租赁、定型模板租赁定金损失690000元、工程履约保函费39000元;

二、被告重庆绅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兴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完成工程的工程款413148元;

三、被告重庆绅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兴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鉴定费20000元。

四、驳回原告四川兴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66元,减半缴纳15933元,由被告重庆绅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8057.17元,由原告四川兴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7875.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4
发布日期 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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