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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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9)浙0206民初113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即解除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宁波市北仑区分公司与浙江中青商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3日签订的《租赁协议》;浙江中青商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宁波市北仑区分公司按照7121600元/年的标准计算的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租金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实际腾空搬离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浙江中青商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宁波市北仑区分公司违约金1424320元; 二、撤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9)浙0206民初113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五项; 三、浙江中青商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空搬离位于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明州路11号和镇小路的房屋(总建筑面积约7821.56平方米),第三人***、杭州鸣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大星餐饮有限公司、宁波北仑维恩快捷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占昌褔应予以配合; 四、驳回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宁波市北仑区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90796元,减半收取45398元,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宁波市北仑区分公司负担20439元,浙江中青商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495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浙江中青商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均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