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禹州市中西药采购供应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唐河城南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禹州市中西药采购供应站药物款15382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76元减半收取1688元,由被告唐河城南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