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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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圣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抚顺县救兵乡兴利地板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34680000元未出资范围内就(2018)豫0327民初124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常州圣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结欠原告抚顺县救兵乡兴利地板厂的货款102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02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33320000元未出资范围内就(2018)豫0327民初124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常州圣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结欠原告抚顺县救兵乡兴利地板厂的货款102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02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在上述***未承担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抚顺县救兵乡兴利地板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2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4352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应负担的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