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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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清水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在交强险以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后续治疗费,共计19111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费1409.6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89元,由被告***负担2103元,其余部分,由***负担。鉴定费77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4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