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张家港市世家服装有限公司 江苏兴鼎溢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江苏兴鼎溢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世家服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签订的《采购合同》【编号:FL20171212-001】中尚未履行的部分自2019年11月27日起解除。 二、被告张家港市世家服装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江苏兴鼎溢工贸有限公司已生产的货物中尚未交付部分的损失46390.1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三、被告张家港市世家服装有限公司给付江苏兴鼎溢工贸有限公司货款6367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货款63676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7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为3856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货款63676元为基数(如部分履行则依次扣除相应的金额),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家港市世家服装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至本院诉讼费用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