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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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424执330号 申请人:***,男,****年*月*日生,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生,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424民特34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人民币20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200元。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应当强制执行其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财产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200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扣留相等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延长期限,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罗 毅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聂威廉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