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川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偿还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川信用社借款本金59000元、借款期利息5840元及从2018年7月10日起按年利率12.87%计收逾期利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履行; 二、***、***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99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