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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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北京豪骏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171,228.55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计算至2020年4月29日止的到期利息2,446.48元及偿付自2020年4月30日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以本息和173,675.03元为基数,按贷款利率的150%按日计收);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73.50元,减半收取1,886.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3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