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泾源县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泾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剩余采暖费6858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9 |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