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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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 天津米兰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与***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房屋借款(抵押)合同》予以解除;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截至2019年6月19日的贷款本金1208889.68元、利息28017.51元、本金罚息553.39元、利息罚息476.62元,以上共计1237939.2元,及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房屋借款(抵押)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执行); 三、如***不能履行本判决主文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对***提供的抵押物天津市津南区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所有,不足部分由***继续清偿; 四、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42元、公告费86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