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
天津米兰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与***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房屋借款(抵押)合同》予以解除;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截至2019年6月19日的贷款本金1208889.68元、利息28017.51元、本金罚息553.39元、利息罚息476.62元,以上共计1237939.2元,及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房屋借款(抵押)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执行);

三、如***不能履行本判决主文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对***提供的抵押物天津市津南区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所有,不足部分由***继续清偿;

四、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42元、公告费86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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