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宁葫芦岛铝业有限公司 葫芦岛市北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辽宁葫芦岛铝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57,430.1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停止支付。 二、查封申请人葫芦岛市北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供***名下位于XX街××批发市场××区××号(面积XXX㎡),房产证号:××号,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出售、转让、赠与和抵押。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保全费4807元,申请人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