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辽宁葫芦岛铝业有限公司
葫芦岛市北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辽宁葫芦岛铝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57,430.1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停止支付。

二、查封申请人葫芦岛市北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供***名下位于XX街××批发市场××区××号(面积XXX㎡),房产证号:××号,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出售、转让、赠与和抵押。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保全费4807元,申请人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2-25
发布日期 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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