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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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众越物流有限公司 长春奥达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经济损失102,395.21元;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经济损失404,293.83元;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53.93元; 四、***赔偿***、***、***、***经济损失225,593.53元; 五、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20元,由***负担3,095元,由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负担7,223元,由***、***、***、***负担1,5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