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品玩留趣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钦州市品玩留趣旅游管理有限公司 广西钦州邦达建设有限公司 钦州市三娘湾旅游有限公司 广西圣展至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西钦州邦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圣展至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4日签订的《框架协议》,解除原告广西钦州邦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钦州市品玩留趣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0日签订的《合同书》(编号:BDJS-TJ-3NW-2019001)及该合同的《合同变更补充协议》; 二、被告钦州市品玩留趣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钦州邦达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20万元和签证、变更及场地平整费用360136元; 三、广西品玩留趣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60万元; 四、被告钦州市品玩留趣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钦州邦达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欠款27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5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被告钦州市品玩留趣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钦州邦达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违约金(计算方法:以欠款27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5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六、被告广西品玩留趣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钦州市品玩留趣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四、五项欠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广西钦州邦达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31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8318元,由被告钦州市品玩留趣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广西品玩留趣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5654元,原告广西钦州邦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26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2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