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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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0991民初94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0991民初94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0991民初94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江苏弘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双邦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上海宏会海轨道设备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承担的第一项、第二项清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苏弘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双邦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上海宏会海轨道设备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1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110元,由***负担277元,上海宏会海轨道设备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弘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双邦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083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110元,由江苏双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