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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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商丘亿阳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02,863元。(本院执行款账户户名: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账号41×××02,开户行中原银行商丘北海支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 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