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库车县夏阔坦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
平凉新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徐州博凡盈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徐州市吉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用421948元;

二、驳回原告徐州市吉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40元,减半收取4020元,由被告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收款单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徐州泉山支行营业部,账号:10×××78)。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2
发布日期 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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