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博白县金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徐闻海安金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徐闻海安金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750000元给原告***;

二、被告徐闻海安金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资金占用给原告***(计算方式: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日起;又以5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6日起;又以75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682元,由原告***负担7651元,被告徐闻海安金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031元。(原告***已预交1542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可在本案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9
发布日期 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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