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豪杰盛世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卓达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卓达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内给付原告北京豪杰盛世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68225元及利息(利息以1310216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北京豪杰盛世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70元,减半收取15935元由被告河北卓达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31870元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7-23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