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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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本金38454.61元(截至2016年10月28日);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零售利息9321.09元、分期手续费1504.8元(截至2016年10月28日);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滞纳金(自2014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年费、杂费、取现手续费(自2016年10月2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公告费300元; 六、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0,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缴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07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