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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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白鲸世界文化发展(大连)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江分公司 江苏长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大白鲸世界文化发展(大连)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彩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上海彩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白鲸世界文化发展(大连)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江分公司于2019年8月8日签订的《管理协议》、于2019年8月25日签订的《水弹射击管理协议》的权利义务均于2020年1月28日终止。 二、被告大白鲸世界文化发展(大连)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彩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款51506.55元。 三、被告大白鲸世界文化发展(大连)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上海彩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管理费20600元、保证金3000元。 (上述付款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开户账号:62×××62)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大白鲸世界文化发展(大连)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江分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法院(上述款项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68)。原告预交的不应由其负担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