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东方国际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广州棠下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中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广州中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1月30日至2019年2月22日期间的租金30911.39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广州中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上述租金的违约金(迟延支付2018年11月30日租金的违约金以当日租金372.42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6日起算;迟延支付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租金的违约金以每月租金11172.8元为本金自每月6日起算;迟延支付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2月22日期间租金的违约金以当月租金8193.39元为本金自2019年2月6日起算;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付,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付;违约金总额以本金为限);

三、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广州中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2月23日至2019年4月16日期间的占用费38732.37元;

四、原告(反诉被告)***已向被告(反诉原告)广州中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履约保证金22345.6元归被告(反诉原告)广州中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有;

五、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广州中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

六、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诉讼请求;

七、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广州中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76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反诉受理费141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138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州中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31
发布日期 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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