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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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 南阳华宇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直接赔偿***上述损失86507.56元扣除已赔付的10000元,再行支付76507.56元;(含***垫付的医疗费4740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6-21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