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莞宏威数码机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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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二审受理费2224元减半收取1112元,由东莞宏威数码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2224元,尚余1112元应予退回)。

审 判 长  邓潮辉

代理审判员  谢佳阳

代理审判员  田永健

二0一三年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梦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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