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冶市楚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大冶市金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黄石东楚金桥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冶市金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黄石东楚金桥担保有限公司股权回购款50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的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大冶市还地桥镇民营经济服务中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黄石东楚金桥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488元,由被告大冶市金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大冶市还地桥镇民营经济服务中心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