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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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沙河市鑫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以借款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8月12日的利息311万元,被告***对以上借款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60元,减半收取计15880元,由沙河市鑫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2 |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