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丰利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昌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5116.66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59.96元; 上述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原告***、***返还被告福建丰利物流有限公司垫付款5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40元,减半收取1670元,由原告***、***负担66元,被告***、福建丰利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6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