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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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江门市天蕴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门市天蕴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13826293.1元,并支付借款的利息、罚息和复利人民币2646484.16元【暂计至2018年9月30日止的利息22333.08元、罚息2620169.59元、复利3981.49元,合计为人民币2646484.16元;自2018年10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人民币贷款展期合同》,编号:综额10301514002-展(01)的约定计算】; 二、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对***、***名下位于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二路98号1301室、1302室、1303室、1304室、1305室、1306室、1307室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江门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享有抵押权,其对以上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对***名下位于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二路98号1203室、1204室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江门字第××号、第××号)享有抵押权,其对以上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对江门市天蕴贸易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支行开立账号为10×××71以及广发银行江门分行开立账号为10×××30保证金账户上的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对江门市天蕴贸易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江门市天蕴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063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5637元,由被告江门市天蕴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在提供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该费用承担支付责任。鉴定费54112元,由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逾期按撤回上诉处理。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