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纸坊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偿还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纸坊支行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以130000元为基数,自2007年9月29日起至2008年9月29日止,按月利率9.9004‰计算;以130000元为基数,自2008年9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9.9004‰×1.3计算)。被告张广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张广伟承担清偿责任后,就其支付的款项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纸坊支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85元,由被告***、张广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