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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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昌黎县信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报告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昌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结案报告 (2019)冀0322执1608号 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 法定代表人冯占中,该联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昌黎县志清塑胶制造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曹东波,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昌黎县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曹冬彬,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曹东波,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陈志梅,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昌黎县信达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冀0322民初2911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执行,于2019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期间超过法定审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该案属于和解长期履行情形,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特此报告 审判员 马海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梁 宏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