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雄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三亚田独金茂钢管租赁站与被告北京雄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6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北京雄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三亚田独金茂钢管租赁站支付材料租金915053.28元(计算至2018年8月31日);

三、被告北京雄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三亚田独金茂钢管租赁站支付违约金565997元(计算至2018年9月7日);

四、被告北京雄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三亚田独金茂钢管租赁站归还16#工字钢3745.1米;

五、驳回原告三亚田独金茂钢管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0元(三亚田独金茂钢管租赁站已预缴),由被告北京雄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发布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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