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汕头市雅丽环保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广东壮丽彩印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汕头市雅丽环保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付还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借款本金5,8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8年8月22日止的利息86,323.34元、罚息206,625元、复利1768.75元,自2018年8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均按年利率8.55%计付);

二、被告汕头市雅丽环保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付还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8年8月22日止的利息202,666.66元、罚息275,500元、复利4025.90元,自2018年8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5.7%计付,罚息、复利均按年利率8.55%计付);

三、被告汕头市雅丽环保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付还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借款本金1,976,032.0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8年8月22日止的利息40,531.95元、罚息53,779.41元、复利805.13元,自2018年8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5.7%计付,罚息、复利均按年利率8.55%计付);

四、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对被告汕头市雅丽环保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汕头市濠江区河浦大道北侧河浦产业园区B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列:汕国用(2014)第××号]、位于汕头市濠江区河浦大道北侧河浦产业园区B地块厂房(一期)全幢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列:粤房地权证汕字第××号)、位于汕头市濠江区河浦大道北侧河浦产业园区B地块办公楼(一期)全幢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列:粤房地权证汕字第××号)在87,286,0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广东壮丽彩印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汕头市雅丽环保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在其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被告汕头市雅丽环保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31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雅丽公司、壮丽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直接付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28
发布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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