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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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成都蓉欧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成都中节能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533,080元;

二、被告成都建工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成都中节能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1,599,240元;

三、驳回原告成都中节能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义务,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08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1,080元,由原告成都中节能再生能源有限公司负担51,533元,被告成都蓉欧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887元,被告成都建工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660元。(此款已由原告成都中节能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垫付,被告成都蓉欧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成都建工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成都中节能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9
发布日期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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